物流中心保稅貨物申請就地報廢程序
一、根據"物流中心通關作業規定":
進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由物流中心取具貨物
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填具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向轄區海關
申報。海關查核確無商業銷售價值者監視其銷毀除帳。銷毀後如有剩餘價值
者,應依其剩餘價值補稅後運入課稅區。
二、海關接受申請後的程序:
業者檢附申請書、書面報單及報廢清冊向監管海關申請,經查核課陳報組長
(簡任稽核)核可,移驗貨員查驗無訛後,交由查核關員辦理監毀作業,監
毀完成後,再由分估關員放行。負責單位:業務二組驗估課。
根據上述規定及程序,保稅貨物所有權人欲申請就地報廢,請參考以下程序及作法:
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及電文:
同意書及電文中需提及報廢原因(如係品質問題需檢附合格檢驗單位出具之品
質報告書),同意不退回並委託物流中心代為辦理就地報廢。
二、由貨物所有權人或物流中心出具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及報廢清
冊(Packing List):
商業發票及報廢清冊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由貨物所有權人或物流中心出具報廢申請書:
無固定格式,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四、檢附原進倉報單:
報單須加蓋保稅專責人員章。
五、繕造虛擬D2報單:
報單須加蓋保稅人員章,貨物單價需與原進倉價格相同,驗貨前會由海關(驗貨組)通知傳輸,待監燬後由海關依據資源回收商開立之證明核估殘值後,再以核估之價值徵稅。
其他申報事項加註"報廢物品詳如報廢清冊"。
六、廢棄物處理廠商合格證明及委託報廢處理之合約書。
七、行文監管關區業務二組。
八、海關審查文件、驗貨及核估殘值。
九、委託合格廢棄物處理商於物流中心就地破壞或銷燬,或由海關押運至資源回收商處破壞或銷毀 (自備交通工具或支付押運費新台幣600元)。
十、依約訂日期由海關監燬,並支付監視規費新台幣1,000元。
十一、由廢棄物處理商完成報廢清運處理報告書後呈遞海關結案。
十二、視需要由海關以鍵輸方式修改D2報單並徵收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