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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櫃裝卸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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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型態:服務業 貿易商 批發商 零售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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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區:台灣 台中市 清水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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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產品: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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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2014-08-15 |
|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69039&ctNode=4299 |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台關調字第103101450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
附表一
進口舊汽車折舊計算方式與折舊率對照表
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份與型式年份相減 折舊率
小於或等於0 10%
等於1 20%
等於2 35%
等於3 45%
等於4 55%
等於5 60%
大於5 依查得資料以合
理方法核估完稅
價格。
註:改裝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其他具保值性之特殊車
輛不適用。
案例說明:
某進口人於2014 年1 月5 日報關進口型式年份(Model Year)
為2011 年之舊汽車1 輛(運輸工具進口日為2013 年12 月
29 日),則該車輛之折舊率,依照上開對照表為2013 年減
2011 年等於2,其折舊率為35%。
附表二
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折舊計算方式與折舊率對照表
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份與型式年份相減 折舊率
小於或等於0 10%
等於1 20%
等於2 35%
等於3 50%
等於4 60%
等於5 65%
大於5 依查得資料以合
理方法核估完稅
價格。
註:改裝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其他具保值性之特殊車
輛不適用。
案例說明:
某進口人於2014 年1 月5 日報關進口型式年份(Model Year)
為2011 年之舊汽車1 輛(運輸工具進口日為2013 年12 月
29 日),則該車輛之折舊率,依照上開對照表為2013 年減
2011 年等於2,其折舊率為35%。
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核估進口舊汽車完稅價格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
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
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依
下列順序辦理:
(一)參酌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
則,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核估完稅價格。
(二)如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
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
格。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查無前述離岸價格,即按
KELLEY BLUE BOOK 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CE 扣減折舊後之價格,須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
誌上所列AVERAGE TRADE-IN 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但改裝
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其他具保值性之特殊車輛不適用本
款規定。
(三)參考駐外單位提供之輸出國出口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
完稅價格,或參據向國內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
之行情價格核估。
(四)以其他合理方法查得之價格核估。
前項第一款所稱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指下列核估原則:
(一)同樣貨物:有關同樣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輸出
之規定,得為彈性之解釋;與進口貨物不同輸出國所生產之同
樣進口貨物,其交易價格亦可作為關稅估價之依據;已按關稅
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定之同樣進口貨物之完稅
價格亦得採用之。
(二)類似貨物:有關類似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輸出
之規定,得為彈性之解釋;與進口貨物不同輸出國所生產之類
似進口貨物,其交易價格亦可作為關稅估價之依據;已按關稅
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定之類似進口貨物之完稅
價格亦得採用之。
(三)國內銷售價格方法:依關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貨物應
按其輸入之原狀出售之條件得為彈性之解釋;該條第三項規定
「九十日」之條件,得為彈性運用。
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稱少量車,指每年全世界生產量在一萬輛以下
且於我國前一年度銷售量在三百輛以下之車種;所稱其他具保值性
之特殊車輛,指同年份舊汽車N.A.D.A.雜誌折舊率為附表一折
舊率一半以下之車種。
四、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折
舊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一。
五、D8 進口報單存入保稅倉庫之舊汽車,以D2 進口報單出倉報運進口
時,如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及本要點規定折舊估價時,其折舊年
份應以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年份起算。
六、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
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
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
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
舊率適用附表一規定。
七、走私進口之舊汽車,如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及本要點折舊估價
時,其折舊年份以緝獲日期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附表一規定。
八、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第二點及第
三點規定,其折舊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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