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於衡量日有次序而非強迫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收取或移轉負債所支付之金額」。在具有公開市場的情況下,決定公允價值之標的非常明確,例如股票市場之交易。但是對於不存在可觀察或是可流動性市場之資產而言,決定公允價值則相對困難,如:存貨、設備或特定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蒐集攸關之資訊並選擇適當之評價方法,以決定資產或負債之公允價值。
評價方法分為三種:市場法、收入法以及成本法。
- 市場法係依照具有可觀察市場且類似於標的資產之價格及相關資訊,作為評價基礎。
- 收入法係以標的資產未來預期收入,例如未來現金流量或未來收益,經折現後之金額,作為公允價值評價基礎。
- 成本法係指於現時情況下,置換標的資產所須支付之金額,其概念類似重置成本。
無形資產評價方法包括:
- 收益基礎法: 超額盈餘法 、增額收益法及權利金節省法
- 市場基礎法: 市場交易法
- 成本基礎法: 重置成本法 及重製成本法
選擇評價方法時,須考量是否已將所有可觀察參數作最有效之運用。企業一旦選定特定資產所使用之評價方法後,必須於各期間一致採用並定期檢驗其適用性。
企業資產及負債之公允價值評價依照IFRS之規定,應委由專業評價師(CVA)運用評價方法計算,並經會計師查核後,作為真實反映財報及企業價值之依據,其重要性不可言喻。因此,不論企業、評價人員及會計師皆應了解準則之規範,運用專業知識,提供投資者適切且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由於台灣將於2013年全面與IFRS接軌,我們應掌握未來會計發展之趨勢,事先做好準備,進而加速與IFRS之趨同及發現投資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