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委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11098608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10.00.00-0「稻穀」、1006.20.00.00-8「糙米」、1006.30.00.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1006.30.00.10-4「糯米」及1006.40.00.00-4「碎米」等5項貨品限制輸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旨揭五項貨品核准輸出總數量為五萬公噸,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公告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出口並經核准者,除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其核准出口數量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廢止並註銷同意文件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發其申請出口同意文件。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