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米出口管理措施公告草案
主旨:訂定「稻米出口管理措施」。
依據: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 10. 00. 00-0「稻榖」、1006. 20. 00. 00-8「糙米」、1006. 30. 00. 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1006. 30. 00. 10-4「糯米」及1006. 40. 00. 00-4「碎米」等五項貨品限制輸出,貨品同意輸出總數量為五萬公噸,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 前點所定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出口並經同意者,除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其同意出口數量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廢止並註銷同意文件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算一年內,不予核發其申請出口同意文件。